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采用间接证据推定“明知”,打击毒品犯罪资金链条
发布日期:2020-07-31

杨某毒品洗钱案

——采用间接证据推定“明知”,打击毒品犯罪资金链条

 

一、基本案情

2012年9月11日,乐山市某县公安局破获一起特大制贩毒品案,抓获制毒人员7人,扣押麻黄素44.6公斤、冰毒10499.9克。经审查,犯罪嫌疑人主动交待了2010年至2011年期间,在唐某的带领下多次制造毒品(冰毒)的犯罪事实。唐某在2010年至2011年期间多次制造毒品(冰毒61公斤)并进行贩卖,但所获资金去向不明,其情妇杨某账户有大量资金进出。2013年10月28日,某县公安局对杨某涉嫌洗钱罪立案侦查。

经查,唐某在制贩毒获得非法资金后,将现金交给杨某,由杨某存入金融机构,通过转账、购买理财产品、房产及银行卡消费等方式清洗资金。杨某及其母亲、继父所涉账户近400个,累计交易金额数亿元。包括:杨某2010年10月以140万元购买位于某市住房一套;2010年至2012年,杨某购买银行理财产品420万元;2012年,杨某购买大众途锐轿车一辆,价值80万元。

二、处理意见

在该案的审理阶段,对杨某的资金是否来源于唐某、能否认定杨某“明知”唐某的资金来源于毒品犯罪所得两个问题上存在不同看法。本案立案以来,经历一审、抗诉、二审、重审、二次抗诉、二审后改判为洗钱罪,历时五年,审判阶段达两年九个月。2018年9月25日,四川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杨某犯洗钱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。本案口供反复,且距案发时间数年,获得有效的间接证据难,终审判决中大量采用间接证据,通过推定方法认定“明知”。

一是在2010年10月以后,杨某没有工作亦无收入来源,其账户上大量资金进出,与其身份明显不符合。二是现有证据能够认定杨某明知唐某的资金来源于毒品犯罪所得。制贩毒犯罪案犯银某某、陈某某证实杨某曾参与了讨论“制造毒品用塑料桶和铁桶哪个容易损坏的问题”。三是在短短的几个月时间,唐某就拿了上百万的资金给杨某买车、买房、购买理财产品。杨某辩称自认为唐某的钱是做工程来的,即便唐某在做工程,在极短的时间内获得巨额资金,也不符合常理。

因此,本案推定杨某知道唐某的职业及财产状况,杨某协助唐某转移与唐某职业、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巨额资金,其行为符合洗钱罪相关司法解释,结合证人银某某、陈某某的证言,认定杨某明知唐某给其的资金来源于毒品犯罪所得。

三、指导意义

该案交易数据复杂,有效证据收集较为困难,对“明知”的适用和认定面临巨大阻力,历时五年,但最终以洗钱罪判决,也提供了重要启示。一是反洗钱调查协助公安部门收集证据,有效提高了效率和准确性。本案中,反洗钱主管部门参与专案组,协助调查金融交易数据,对该案重要的间接证据“熊猫金币”、“140万元买房和80万元买车款项的来龙去脉”等具有较大争议部分提供了证明。二是银警联合研判分析,梳理整个交易脉络,制作大量的图表和网状图,并针对案情需要,对现金存入及去向开展了大量的专业性分析,并最终锁定证据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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